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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强迫交易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尉检刑诉(2013)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郭某某为了向河南*限公司建筑工地提供建筑材料,用车辆将河南*限公司工地门口堵住,强迫河南*限公司接受由其提供建筑用沙子、土,截止案发,被告人郭某某共向河南*限公司提供了13100元的建筑用沙子和土。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张*、李*、高某某、邵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收据,谅解书,郭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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