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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迫交易案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刘**、王**、王**、袁**、张**、陆**、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抽逃出资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4年1月4日作出(2013)确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并处罚金150万元;认定被告人刘**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被告人王**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被告人袁**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认定被告人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认定被告人陆**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认定被告人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认定被告人王**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宣判后,原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刘**、王**、王**、袁**、张**、陆**、张**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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