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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XX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在汝南县王岗镇,胡某某收购了韩某某的花生糠,经过王岗镇张岗街时,被被告人胡XX强行阻拦,并对司机刘某某进行殴打。

2、2011年秋,在汝南县王岗镇,张某某(家住汝南县王岗镇粮所家属院)的工人张**等人到曹某某家收购花生糠时,被胡XX强行阻拦,并殴打张某某,阻止其装花生糠。后*某某将花生糠售于胡某某。经鉴定,花生糠价值人民币2520元。

3、2012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在汝南县王岗镇,罗某某与其儿子罗**至曹某某家收购花生糠时,被胡XX强行阻拦,后曹某某将花生糠售于胡某某。经鉴定,花生糠价值人民币10880元。

4、2013年2月份的一天,在汝南县王岗镇,罗**与其司机赵某某拉着收购的花生糠,行至汝南县王岗镇王岗街老邮电所门口时,被胡XX强行阻拦,胡XX殴打罗**,并剪断罗**捆花生糠的钢丝绳,把罗**车上的100多袋花生糠卸下拉走。经鉴定,花生糠价值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协议书,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利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退出购买花生糠的交易,以使自己与卖花生糠人进行交易,且强迫交易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被告人胡XX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强迫交易的主观故意,对该起事实,不宜认定为强迫交易行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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