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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二万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4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黄*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黄*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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