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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唐**、唐*乙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3)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唐*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至2007年,被告人唐**、唐*乙以威胁、强迫、阻工等手段,向衡南县云集镇鑫园步行街A、B、D、E、F、G、H栋承建商刘某某、王**、阳某某、罗某某强行承包地材供应及土方开挖工程。二被告人供应价值达93.5万余元,非法获利23.4万元。2007年12月23日,唐**、唐*乙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3万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唐**、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帐本、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唐*乙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被告人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唐**、唐*乙得知衡南县云集鑫园步行街即将开工的消息后,产生了承包该工程地材供应的想法。二被告人在云集镇云集村新立组找到唐*丙、唐*丁,以1.5万元的价格从唐*丙手里转包一期工程A、D栋主体工程的地材供应,以1万元的价格从唐*丁手中转包B栋主体工程的地材供应。随后,二被告人在云集镇黄金村乐善组,以开倒标的方式花3万元取得了二期工程E、F、G、H栋的地材供应权。2006年8月份,鑫园步行街一期工程A、B、C、D栋主体开始动工;2007年3月份,二期E、F、G、H栋主体开始动工。二被告人分别找到B、D、E、G栋主体工程承建商刘某某,A、H栋主体工程承建商王*甲、阳某某,E、F、G、H栋楼房基础工程及F栋主体工程承建商*某某,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沙卵石、预制板、红砖、陶泥砖、石灰等地材供应。承建商们认为其要价明显高于市场均价,且质量无法保证,均不同意由二人承包。被告人唐**、唐*乙便威胁称其已买断了上述工程地材供应的承包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承包,否则工程就不能开工。在二期工程四栋楼房的基础工程已经动工开挖之时,被告人唐**、唐*乙带人到罗某某的工地阻工,迫使其妥协。二被告人还一方面威胁承建商王*甲、阳某某,另一方面找到原沙卵石供应商唐*戊进行威胁,不准其供应沙卵石给王*甲、阳某某,否则就到工地阻工。通过威胁、阻工等手段,唐**、唐*乙从刘某某、罗某某、王*甲、阳某某手里强行承包了鑫园步行街A、B、D、E、F、G、H七栋主体工程及E、F、G、H四栋基础工程的沙卵石、红砖运输、陶泥砖、石灰供应及土方开挖。二被告人不仅以强迫手段高价供应地材,还存在虚构数据或故意少方的行为。承建商多次找二人协商,要求其按合同足方供应,但唐**、唐*乙威胁称供应的沙卵石只有这么多,不然工地就别开工。2007年2月份,唐**、唐*乙提出沙卵石涨价,王*甲、阳某某不同意,便从其它沙场运了一车沙子到工地,唐**、唐*乙得知后立即开来铲车将沙子全部铲掉。王*甲、阳某某没有办法,只能继续从二被告人处购买沙卵石。

到鑫园步行街完工时,被告人唐**、唐*乙共供应刘某某沙卵石7011方,陶泥砖41898块,红砖、水泥砖90万块,价值44.3万余元,非法获利9.7万元。供应王*甲、阳某某沙卵石3965方、陶泥砖8377块、红砖、页岩砖12万块、石灰95吨,索要预制板协调费用7800元,价值20.1万元,非法获利5.4万元。供应罗某某土方开挖回填12582方、沙卵石3959方、红砖11.4万块、陶泥砖18217块,价值29.1万元,非法获利8.3万元。2007年12月23日,唐**、唐*乙主动退还非法所得13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2006年8、9月份,鑫园步行街A、B、C、D、E、F、G、H八栋商住楼要砌主体工程,他花几万元从组里标下各种地材供应权,然后和弟弟唐*乙找到承建商刘某某、王**、阳某某,强行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供应各种地材,几个老板被迫同意。他合计共供应砂砾12800方,价值426090元,加承运费一起大约赚1万元一栋,共计7万元。弟弟唐*乙承接土方开挖、回填12000多方,计102000元。预制板运输400块,共计800元;运输红砖40万块,共计12000元;陶粒砖共运输4万块,计8000元。承接这个工地的各种地材供应大概赢利9万多元,其中包括运费。他们兄弟俩是合伙关系,投入资金平摊,赚取利润平分。

2、被告人唐**的供述,证明他和唐*甲花几万元将工程地材供应权买下来,多次用阻工等方式威胁承建商阳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强行承包地材供应。预制板工程他们没做到,便提出按照1元钱1米补钱,A栋拿了3000元钱,H栋拿了4800元钱,BDEG四栋是在沙卵的价格上每方多算一元钱。刘某某A、D二栋的工程款共约17万元。王*甲B栋共拿了7.5万元的材料款。二期工程刘某某的工程款共22万元,已结21万元。罗**工程款共9万元,已结了7万多元。王*甲工程款约10万元,已结9万元钱。另外,二期工程的基础工程用了2100方砂砾,共6.7万元,鑫园步行街承包的工程总工程款约68万元。他们采取少方的方式运砂砾,总共大约要少1400方,多赚4、5万元钱。另外,他们同登数、开票的人打联手虚开票据,对半分钱,基础工程沙卵多领1.9万元;有12车红砖没有送到鑫园工地,卖给别人赚了1.4万元;陶泥砖多开了70立方的票,共9600多元,这样加起来,他们多赚8万多元钱。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份,唐**、唐**多次以阻工相威胁,强行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供应地材。预制板没给他们做,共出了12600元的预制板补偿费。一期工程唐**、唐**供应4200方沙卵,工程款138600元;陶粒砖250方,工程款34000多元;石灰100吨,工程款21000元;运红砖40万块,工程款10000元。二期供应4200方沙卵,工程款155000多元;陶粒砖250方,工程款34000多元;石灰100吨,工程款21000元,运红砖40万块,工程款12000元。唐**、唐**供应沙卵每10方最多只有7、8方,他和罗某某、谢某某等人于2006年11月24日还抽查过一次,一车5方沙卵只有3.95方,但由于害怕当地人,只好按足方算钱。

4、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A、B、C、D、E、F、G、H楼的地材供应全部被云集**乐社组的唐**、唐**兄弟强行承包供应及地材供应也被唐**、唐**兄弟强行包去,预制板他没有供应,每栋房子给3000元。A栋唐**、唐**兄弟沙砾运输共2200方,每方多赚5元,共计11000元;红砖运输25万个,每个多赚0.5分钱,计1250元;陶粒砖运输1.7万个,每个多赚2.5分,计425元;石灰包运输60吨,每吨多赚20元,计1200元;预制板3000元,一栋房子非法得利16875元,四栋房子共得利大约67600元。唐**、唐**兄弟为了不让唐*戌承包这四栋楼的基础工程,还将唐*戌打成了重伤。他从别的地方运来一车沙砾,二被告人也用铲车全铲到泥巴里去了。二期工程基础土方共12582方,每方多赚3.5元,计44013元,沙卵运输2230方,高出市场价7元,计15610元,红砖运输9.1万块,每块多赚0.5分,计450元。这八栋房子唐**兄弟共非法得利147673元。

5、被告人阳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唐**、唐*乙以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王**将A、H栋的地材供应给他们承包,且其交易价格比市场平均价格高出不少,在A栋主体工程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二被告人还以预制板没有从他们那里购买为由强行收取被害人7800元作为补偿费。二被害人从唐*子处购买预制板被二被告人拦住车子不准卸货,被害人只能同意将预制板运输交给他们做。2007年2月份,被害人没有答应二被告人沙砾涨价的要求,二被告人就开铲车将工地上的一车沙卵铲掉。2007年5月份H栋主体动工时,二被告人要求以36元一方的价格出售沙卵,被害人不肯,二被告人便叫其父亲守在工地二、三天,不准别人运沙卵进场。

6、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唐**、唐*乙在鑫园步行街二期工程开工前,找到几位承建商以鑫园步行街的土地已由他们从组里标到手为由,强行要求供应E、F、G、H四栋楼房的地材,并以不同意就阻工相威胁。刘某某、王**、罗某某、阳某某等几位承建商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以高出市场价的价格将这四栋楼的地材交给二被告人供应。在罗某某承建的F栋中,二被告人共计多赚了24000元-26500元;为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还向二被告人支付了4500元的预制板协调费用。

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份,刘某某安排他们进入B、D二栋楼准备动工,唐**、唐**兄弟知道后,要求高于市场价供应各种地材,刘某某不同意,唐**兄弟就开一台货车堵在工地大门前,并阻止施工人员施工。刘某某没有办法,只能答应。唐**、唐**除了供应B、D、E、G四栋外,还供应A、F、H三栋商住楼的地材供应。

8、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唐**、唐*乙二兄弟强行承包了鑫园步行街A、B、D、E、F、G、H七栋的沙卵、陶粒砖、红砖运输、石灰供应及运输。从2007年5月份到10月底,唐**、唐*乙兄弟在E、G二栋房子送了4000多方沙卵、3万多块陶粒砖、37万多块红砖。沙卵开始是卖36元一方,卖了有2000多方,8月份沙卵卖40元一方,卖了有2000多方,陶粒砖是1.9元一块,红砖运输3分钱一块。唐**、唐*乙兄弟运到工地的沙卵都没有足方,5、6月份测了3、4次都是报10方实际只有8方左右。刘某某拿他们没有办法,最后也是按足方算钱给他们。唐**、唐*乙为了多赚钱,多次找他合伙开假票,E、G二栋总共开了价值约1万元的材料款;开了6、7次大约140至150方沙卵假票。大概搞了2.7万多块假红砖数,每块砖按2角计算;陶粒砖搞了大约1000块假票,每块陶粒砖按1.5元计算。他同唐*乙兄弟联手搞钱,总共分得5000多元,唐*乙也可以分得5000多元。

9、证人唐**的证言,证明云集鑫园步行街工程的开发商与承建商曾协商好从他的沙厂购买沙砾,价格为包运输28元一方,但由于被告人唐**、唐**的阻挠而没有达成协议。随后二被告人强行以22元一方的价格买下他砂厂的砂砾,再转卖给项目承建商以赚取差价。自2006年9月至2007年2月,共出售2300多方沙砾给二被告人。

10、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鑫园步行街项目A栋的承建商与他达成预制板买卖协议,但被告人唐**、唐**却从中阻挠,不允许他做这笔生意。在运送预制板的过程中,二被告人阻止卸货。承建商为了项目顺利进行不得已同意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他也被迫同意将预制板的运输业务以2元一块的价格交给二被告人做。

11、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唐*乙以威胁、阻工等方式取得了鑫园步行街二期工程四栋房屋的地材供应权,其供应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共从中多获利47000元。承建商明知存在方数不足的情况,仍被迫以足方支付二被告人的工程款。

1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唐**、唐**强迫F栋的承建商罗某某将地材供应权交给他们,并以高价进行交易,态度蛮横,多次威胁阻工。二被告人送来的沙卵严重少方数,在6、7、8月份抽查中每次都是7方多报10方。2007年8月份,罗某某在茶市沙场买了两车沙子,二被告人知道后,就要他开票将这两车沙子算做他们送的,最后罗某某怕他们闹事阻工,答应细沙也在他们手里买。二被告人还说联手一起开假票,但他一直没有答应。

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二被告人曾经与他合谋以多开虚开收货单的形式从H栋楼房项目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双方平分,他共分得1200元。

14、证人唐*午的证言,证明鑫园步行街工程项目的A、D栋楼房的沙卵石等地材供应权是由唐**、唐*乙二人从他们组里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B栋楼房的地材供应权也是二被告人从别人手中买下的。该项目二期工程的四栋楼房是由二被告人以3.5万元的价格买下的地材供应权。

15、证人唐**的证言,证明他曾承包了A、D栋楼房的地材供应,在基础工程完工后由于没有赚到多少钱便将供应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给了二被告人。

16、证人唐**的证言,证明在一期工程B栋楼房完成基础工程后,便以1万元的价格将地材供应权转包给了唐**。

17、证人唐某寅的证言,证明鑫园步行街工程项目一期工程的地材供应由该组村民唐**、唐**取得,二被告人从这二人手中转包取得这个项目的地材供应权。

18、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7、8月间,二被告人曾在他的沙卵石厂购买过20车沙卵石,每车100元,每车有5方沙卵石。

19、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二被告人曾经在他的沙场购买过约300方沙卵石,沙子每方18元,卵石每方15元。2007年7月份至11月份,沙子是21元1方,卵石是18元1方;2007年11月份至今沙子是24元1方,卵石是21元1方。

20、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明2007年7、8月间,一个年约二十多岁,牙齿有点爆,开一辆蓝色汽车的唐姓年青人,曾在他的沙场购买过约1300方沙卵石,每方价格是19至20元左右。

21、证人唐**的证言,证明2006年4、5月开始二被告人在他的沙卵石场购买沙卵石。沙子价格开始是14-15元每方,在2007年7月涨到19-20元每方;卵石的价格是10-13元每方,在2007年7月份上涨了1.5元。

2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二被告人在2006、2007两年间,共在他的沙场买过约800方沙卵石。2006年至2007年6月份沙卵石的价格是每方18元,2007年6月份以后沙卵石价格为每方22元。

23、证人何**的证言,证明二被告人从2006年8月份开始在他的沙场购买沙卵石,共计购买沙卵石6000-7000方。2006年至2007年6月份他的沙子价格为每方24元,卵石的价格为每方20-21元;2007年6月份沙子为每方25-26元,卵石为每方23-24元。

24、证人唐*丑的证言,证明2007年11月份他与二被告人及另一人合伙购买了一条400吨组的自卸驳船,价值58万元,由四人平分出资,现在衡阳市东阳渡码头搞运输。

25、衡南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07年11月28日,衡南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唐*乙的住处扣押记帐本一个,记载了2007年6月13日至10月28日购买沙卵石数量及7月17日至9月10日开支数目。

26、B、D、E、G栋主体工程地材供应数据清单及工程款领条22张,证明鑫园步行街B、D、E、G栋主体工程地材工程款为:B、D栋主体工程陶泥砖款44875元、红砖运费9475元、沙卵石款142461元;E、G栋主体工程沙卵石款100680元、水泥砖款15428元、红砖运费95675元、陶泥砖款34543元,共计443137元。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27、A、H栋主体工程地材供应数据、砂砾供应协议及工程款结算单19张,证明鑫园步行街A、H栋主体工程地材工程款为:A栋主体工程地材沙卵石款68930元、页岩砖款2760元、红砖款1150元、石灰款14405元、陶泥砖款16282元、预制板协调费3000元,计106527元;H栋主体工程地材沙卵石款61345元、红砖款22050元、石灰款7000元、预制板协调费4800元,计95195元,共计201722元。现工程款已全部结清。

28、F栋主体工程及E、F、G、H栋基础工程地材供应数据及F栋领款作帐单3张,证明鑫园步行街F栋主体工程应付地材款为:沙卵石款77319元、红砖运费690元、页岩砖运费5370元、陶泥砖款35407元,共计118786元;E、F、G、H栋基础工程应付地材款为:沙卵石款58872元、红砖运费20475元、土方施工款106947元,共计173294元。

29、沙卵石供应协议,证明被告人唐**、唐*甲供应给被害人刘某某、罗某某的沙卵石价格为33元每方,付款方式为乙方(唐**)送完沙卵石800立方之后结算。

30、土方工程合同,证明鑫园步行街承建商将该项目E、F、G、H栋基础工程承包给被告人唐*甲,价格为8.5元每立方,付款方式为工程峻工时通过验收合格付70%工程款,余下30%待基础验收后十天内付清。

31、2006年11月2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经罗某某、刘某某等人抽查,二被告人所送的沙卵石存在方数不足的情况。

32、唐*未、唐*午、刘某某、唐*丁、唐*甲六人于2006年11月5日签订的协议,证明六人以协议的方式将鑫园步行街的地材供应权进行划分,被告人唐*甲以3.15万元的价格取得鑫园步行街部分地段的地材承包权。

3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07)南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四张,证明罗某某已退还非法所得5000元,李某某已退还非法所得2000元,唐**已退还非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唐**、唐**已退还非法所得130000元。

35、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36、衡南**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证明书,证明衡南县云集镇2006年11月份至2007年7月份期间沙砾、石灰、陶泥砖运输、供应价格、红砖运输价及土方开挖回填单价的价格情况。

37、衡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材料3份,证明按衡南县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证明核算,唐**、唐**在刘某某鑫园步行街B、D、E、G栋主体工程非法获利共9.7万元;在王*甲、阳某某A、H栋主体工程非法获利共5.4万元;在E、F、G、H栋基础工程非法获利8.3万元。

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取证程序合法,本庭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唐*乙以威胁、阻工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其所提供的地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唐*乙均系主犯。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同时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后,发现还犯有强迫交易罪,属漏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二被告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对被告人唐**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现分别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7)南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唐**所宣告的缓刑,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唐*甲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三、被告人唐*乙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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