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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四川**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与被告四川*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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