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尼*限公司与被告*线带厂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08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尼*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上海尼*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2,900元;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020元,由原告上海尼*限公司负担;鉴定费人民币38,700元,由原告上海尼*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