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邱则有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邱则有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民法院(2007)洪*三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邱则有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则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邱则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邱则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