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邱则有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民法院(2007)洪*三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邱则有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则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邱则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邱则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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