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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则有与新余**学校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昌*民法院(2007)洪*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长业*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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