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限公司奎屯支行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06)乌*三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尹*、中国工*限公司奎屯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中国工*限公司奎屯支行支付尹金垂250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为135.68元(尹*已预交),由尹*负担135.68元,由中国工*限公司奎屯支行负担135.68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