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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黄**限公司与华润雪花**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酒*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雪花啤酒(德阳*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宁*民法院(2007)宁*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确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00年1月15日华*司经申请取得了其产品名称为啤酒瓶(A)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证号ZL99326256.2,证书号140025。后华*司发现黄*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上述外观设计啤酒瓶生产“雪路”牌啤酒并在青海省销售。庭审中根据华*司提供的啤酒瓶(A)和“雪路”牌啤酒的外观设计图纸及依据该外观设计图纸所生产的啤酒瓶(A)和“雪路”牌啤酒瓶实物进行了比对,发现两个啤酒瓶的外观设计完全一致。故“雪路”牌啤酒落入了啤酒瓶(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二审裁判结果

一、青海黄*限公司赔偿华润雪花啤酒(德阳*任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二、青海黄*限公司销毁侵权产品;

三、有关此案的纠纷至此全部完结,双方不得就此案作任何形式的扩散。

一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30元由上诉人*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即415元,由上诉人*酒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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