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胜诉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告张*山*三公司职工,长期从事火电建设的安装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张*设计发明了H型钢梁扣件,于2005年被公司评选为“二五规划奖”并命其名为“张*扣件”。2006年2月21日,原告张*又将其设计的H型钢梁扣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申请号为200620006210.2。2007年5月2日原告张*依法取得了H型钢梁扣件的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原告颁发了专利证书。而被告宁*建于2005年12月初发现山*三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张*扣件”很是新颖实在,便建议本公司进行技术改造,于是宁*建领导采纳了这一建议,并于2006年1月20日与银川步*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且责成该公司技术员设计加工图纸,制作了11个规格的1312个扣件放置工地使用。原告张*发现后,于200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本案经双方协议不再追究是否侵权的问题。

二、被告宁*程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张*协议补偿费22000元,并于协议生效后不在使用被控侵权物。

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承担100元,由被告承担4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