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华盖创意**有限公司与广东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华**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1287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7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谈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华**司原审起诉称:美国Getty

Images,Inc.(简称盖**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影像供应商。华**司为该公司设立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嘉**司未经华**司许可,于其发布的新浪微博“嘉应制药微博”中使用了3张华**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分别为TheImageBank品牌1张(图片编号:10123289,内容为:食品)、Stockbyte品牌1张(图片编号:stk23366wcl,内容为:女人)、Stockbyte品牌1张(编号:stk23329wcl,内容:女人)。为此,华**司曾多次要求嘉**司提供授权使用文件,或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被拒绝。故诉请法院判令嘉**司:1.立即停止对华**司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2.在当地有影响力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发表致歉声明,向华**司公开道歉;3.赔偿华**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6000元。诉讼费由嘉**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嘉**司原审辩称:1、华**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及追索权,不能通过水印直接推断作品的归属,华**司提供的公证书无法证明外文原文的真实性合法性,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不存在全部版权,CN域名注册证书不能证明华**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我公司是在百度上搜索到涉案图片,网络上有很多相似图片。美**公司也只是一个图片分销商,其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尚无法确定,华**司没有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亦没有举证涉案图片的具体拍摄完成情况包括创作完成日或首次发表日。华**司未证明作品在起源国及在中国未过保护期,华**司对图片故意不标示拍摄时间,也未举证证明,不排除其有意规避保护期,也不排除图片已过保护期。2、华**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身份不合法,华**司未提交《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而是根据《确认授权书》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华**司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以盖**司代理人身份诉讼。起诉权不能单独转让,授权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行使起诉权的方式不应被认可。3、公证书外文原文有瑕疵,对于JohnJ.LaphamⅢ的身份、印章的真实性及内容的真实合法性均未做评价。4、我公司不存在侵权事实。华**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虚高,其没有依据市场价或鉴定结论提出赔偿。华**司目的系滥用诉权,通过恶意诉讼炒作自己,请求法院驳回华**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年5月30日,盖**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Ⅲ签署授权及确认书,载明了公司地址、电话及www.gettyimages.ca的网址,并确认:G**y公司拥有盖帝**公司的终极持有权,对作品的一切使用权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这些作品可见于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a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区域”);G**y公司已指定华**司作为该区域内的代表,对附件所列的作品图像(“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第三方以第三方自己的名义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的行为,华**司享有全部权力和独有权力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任何法律行动。附件包括Stockbyte、TheImageBank、Photodisc品牌等。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AnneLNyguist于年6月11日证明,签署前述授权及确认书的盖**司副总裁Joh**Ⅲ于当日亲自来到公证处,确认其依照文件中所述的用途及目的自愿签署了该文件。年11月7日,登录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在该网站上有编号为stk23366wcl、10123289、stk23329wcl的图片,图片左上方标有“gettyimages”、图片上均有“gty.im/”的水印,页面底部载有“Allcontents@copyright

1999-GettyImages.Allrightsreserved.”,图片所在网页页面内容均为英文。gettyimages.cn域名系由华**司所注册。

华**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大连**公证处出具的()大中证经字第1099号公证书,载明华**司的代理人于年5月9日使用上述公证处的电脑,登录http://e.weibo.com/gdjyzy,显示为新浪微博企业版,左上角载有“嘉应制药”字样,微博账号头像显示为“嘉应制药”logo图样,右侧显示加V新浪认证,经认证的公司名称为“广东嘉**限公司”,该微博年3月12日、年3月13日、年3月21日的博文中存在涉案图片。嘉**司认可华**司主张其享有权利的3幅图片和上述微博中使用的涉案图片除水印外均一致。嘉**司认可上述网址的微博系其公司官方微博。

华**司称曾于年5月9日向嘉**司发送版权确认函和通知,就涉案图片侵权问题进行交涉。嘉**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未收到上述函件。

华**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与上海新**有限公司、北京百**限公司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及银行结算单据,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单价。华**司还提交了另案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其损失。嘉**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华**司未就其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提交证据。

华**司确认涉案图片已从上述微博中删除,并撤回了要求嘉**司立即停止对华**司图片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华**司提交的公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版权确认函、图片使用许可合同、银行结算单据、民事判决书、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3幅涉案图片在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网站上的展示情况、图片本身对“gty.im”、“gettyimages”字样的标示以及图片相关信息的记载,上述内容与盖**司对华**司的授权及确认书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盖**司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司作为该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授权代表公司依据其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也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华**司系本案适格原告。

嘉**司未经华**司许可,在其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华**司享有的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原审法院对华**司要求嘉**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华**司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华**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权利系经授权取得,其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故对华**司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华**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原审法院将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参照通常情况下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的市场标准,并综合考虑嘉**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司的诉讼请求。对于合理支出,虽然华**司未能提交相应的票据,但鉴于其确实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嘉**司亦应一并赔偿,具体数额由原审法院酌定。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广东嘉**限公司赔偿华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七千元;二、驳回华盖创意**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嘉**司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且华**司亦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华**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此外,即便原告享有著作权,原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亦过高。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判决驳回华**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华**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辩称

鉴于双方当事人未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确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因盖帝公司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包括有涉案图片,且图片上均有“gty.im/”的水印,页面底部载有“Allcontents@copyright

1999-GettyImages.Allrightsreserved.”,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盖**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鉴于盖**司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签署的授权及确认书中已确认华**司对附件所列的作品图像(“图像”)拥有授予许可的权利,且有权在该区域内采取任何形式(民事和/或刑事的)的任何法律行动,故华**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嘉**司认为华**司并非本案适格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嘉**司虽主张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审法院在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并参照通常情况下使用图像的许可使用费的市场标准,综合考虑嘉**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嘉**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华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八十元(已交纳),由广东嘉**限公司负担六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广东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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