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等诉北京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沈*、上海固*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雍*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诉称

原告沈*、上海固*有限公司共同诉称:一、原告是002663355.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出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二、原告发现被告生产、许诺销售、销售的A02型车位锁等产品,落入本专利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人民币10万元(包含合理支出13474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雍*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沈*、上海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四万元(已给付)。

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10年6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凭证。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