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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瑞**限责任公司与胡**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才志诉被告东营市瑞*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卜*、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0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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