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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限公司诉赵**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赵*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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