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诉被告赵*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恒*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恒*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上海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卡特比**限公司与郑州煤**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城郊煤矿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平顶山**限公司、河南省**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州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公司)诉被告郑州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公司)、河南**有限公司城郊煤矿(以下简称正龙城郊煤矿)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崔*明诉被告平顶山**限公司(以下简称晟源电器公司)、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龙矿业公司)、被告河南**限责任公司梁北矿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原告崔*明诉被告永城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公司)、被告永城煤电**有限公司丰阳煤矿(以下简称丰阳煤矿)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
常州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鹤山丽得电子**公司与广州**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鹤山丽得电子**公司、谢**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湖南**有限公司与宜昌**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获嘉**器材厂与获嘉县兴**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