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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诉上海**品厂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厂、成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月22日起诉至本院称,其于2006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包装盒(旺*人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被该局授予了专利号为ZL200630019995.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7年9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包装盒上采用了原告的上述外观设计,第二被告还在沙*中心举办的月饼节上直接对外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据此,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原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62元。

本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于2008年3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成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停止使用被控侵犯深圳市*限公司ZL200630019995.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包装盒。

二、成都*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当日一次性支付深圳市*限公司补偿金10000元。

三、深圳市*限公司认可上海*品厂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深圳市*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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