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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限公司诉成都**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深圳市*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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