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深圳市*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公司)诉上述两被告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公司于2009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捷*公司向本院起诉的另两起系列案中[案号分别为(2009)银民知初字第1号、(2009)银民知初字第2号],已经对该案的侵权责任及处理原则作出了调解。故捷*公司申请对本案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