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中*息中心、北京新*有限公司、宜兴市*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郑*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