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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涟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朱某某及辩护人罗会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刑初字第019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涟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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