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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年7月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中,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2015年5月7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许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许某某过失致人重伤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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