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策电*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周巷成强电线厂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策电*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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