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大兴超市二部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大兴超市二部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5年6月18日,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大东区大兴超市二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