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限公司与被告韩*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奥*限公司减半负担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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