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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限公司与韩**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限公司与被告韩*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奥*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奥*限公司减半负担4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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