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一**责任公司与北京一得阁艺术馆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一*责任公司与被告石连锁、北京一得阁艺术馆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一*责任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一*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一*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石连锁、北京一得阁艺术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