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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金喜来便利店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金喜来便利店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昌黎越千年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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