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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限公司与女娲珠宝(北京**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女娲珠宝(北京*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女娲珠宝(北京*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女娲珠宝(北京*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女娲珠宝(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女娲珠宝(北京*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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