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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4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徐*无证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街道204国道东侧通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恬庄古街牌楼北侧地段时,因疏忽大意,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该摩托车在前行过程中不慎与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吴*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的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被告人徐*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吴*的陈述、收条、证人林*、许*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证(C1)、刑事和某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目无法制,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徐*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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