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方*限责任公司诉被告EastIPInc.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东方*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EastIPInc.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北京东方*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东方*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EastIPIn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东*限责任公司负担人民币37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