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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常熟**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常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刘*称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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