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常熟*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31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刘*称双方已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