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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楚**有限公司与北京紫晶**限责任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紫晶*限责任公司(简称紫*公司)诉被告北京楚*有限公司(简称楚*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后,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楚*公司住所地以及紫*公司所述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楚*公司住所地以及其涉案演出行为发生地均位于北京*民法院辖区,该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紫晶乐*司虽认可楚*公司住所地及所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但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发现地均在紫晶乐*司住所地,即本院辖区,故应由本院管辖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故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对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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