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泊头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北*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泊头市*有限公司以本案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泊头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泊头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