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梨劳人仲字(2014)第3号裁决书,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给付执行款17,830.00元,给付执行费250.00元,本院在其单位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58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00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梨劳人仲字(2014)第3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