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泰兴市*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泰中民终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泰兴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江苏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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