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王**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王*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王*之妻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收入。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存款收入,即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之妻李*在新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金城信用社的存款在1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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