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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泳**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泳*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泳*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承揽关系,被告向原告定作印刷品。至2005年4月1日,被告结欠原告定作款20,000元。被告出具AD649965转帐支票一份,原告解入银行,因被告存款不足遭退票。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款20,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52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限公司辩称:支票金额为20,000元没有异议。但客观情况是被告业务员私人承接业务,对外开具公司支票。现愿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泳*限公司支票款人民币20,000元,此款应于2005年9月30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05年9月30日前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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