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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虹**有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虹*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上海*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黄民五(商)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4日,上海虹*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上海虹*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虹*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虹*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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