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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有限公司与王**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5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二审受理费人民币3549元,退还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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