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沙湘江支行与长沙中**限公司、陈**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撒湘江支行与长沙中*限公司、陈*、湖南富*限公司、陈*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期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短时间内无法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2)开民二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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