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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责任公司与爱德现代**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蚌**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和平乳业公司)与被告爱*现代牛业(中国**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牛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8月18日及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平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房宇、李**,被告爱*牛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和平乳业公司诉称:2007年9月8日,双方签订《合作建设中加高产示范基地项目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一、原告投资新建3000头高标准奶牛场,被告按照每头牛每年1600元的场地租赁费支付给原告;二、被告提供美加系奶牛3000头,原告按照每头奶牛8000元使用权费给被告,同时被告按照每年每头奶牛1600元支付给原告。2013年3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对合作协议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等重要条款进行了变更,被告提供的奶牛头数由3000头变更为2500头,同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移交了1394头奶牛,但到目前为止,尚有1106头奶牛未移交给原告。

被告拒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需承担因奶牛场闲置(原告在补充协议签订前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为被告准备供3000头奶牛使用的牛舍,但时至今日,因被告未全部交付补充协议约定数量的奶牛而导致1106个牛舍闲置至今,而且因为原告在补充协议签订的10年协议期内这1106个牛舍都将无法再使用)而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的违约责任。请求: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设中加高产奶牛示范基地项目协议》和《补充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17696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和**公司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7696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爱**公司答辩称:一、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承担责任。1、合作协议中乙方名称及盖章主体均为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2、原告提交的协议第二页盖有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印章,而主张被告为该协议的当事人,我们对此提出异议,答辩人提交的协议,仅有爱德现**有限公司的印章,并无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印章;3、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和补充协议中除原告之外的合同主体不同,补充协议对合同主体的变更未有相关当事人的确认,我们不认可补充协议是对合作协议的补充修正,两份协议缺乏关联性,是相互独立的两份协议。原告以合作协议为基础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显然不当,该协议最终权利义务仍应由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享有或承担,与被告无关,原告无权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二、原告主张违约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主张的损失17696000元是按照继续合作10年计算出来的预期收益,并非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其实际投资额为最高上限,而不应以预期收益作为计算损失的标准。原告在合作多年的过程中已经收取了一定的投资回报,如有损失,属于投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2、双方是合作关系,合作经营的基本原则是在合作过程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作协议约定,原告的投资回报以生鲜奶的销售收入来支付,同时原告也承担支付奶牛使用权费,设施维护等义务,因此预期收益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履行相关义务需要投资成本,原告无权只主张固定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不承担履行义务成本;3、原告投资建造牛舍与本案原告诉请没有关联性。三、原告主张违约损失的计算方法极其不正确、不合理、不公平。1、补充协议未对奶牛数量问题提出过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约定且原告未就奶牛问题提出过赔偿损失,应视为双方对奶牛数量以行为方式确认以实际投入数量为准;2、原告的投资回报按照约定是生鲜奶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并非牛舍租赁费;3、司法判例中,普通租赁物通常计算半年的闲置损失期限,专用租赁物通常计算一年的闲置损失期限。原告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乳业公司,自己也饲养奶牛,完全有能力也有义务防止牛舍闲置,防止闲置损失的扩大,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和平乳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证明:1、原告为履行合作协议租用场地,投入约4000万元建设奶牛饲养场及购置相关设备;2、被告未全面履行补充协议,导致原告为被告准备的1106个牛舍闲置,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被告对此应予充分赔偿;

证据三、爱德蚌埠牧场移交牛群机构说明。证明:1、2013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移交了1394头奶牛,只是部分履行了补充协议,违约事实明显;2、被告尚有1106头奶牛未移交于原告,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证据四、证人证言,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述及闲置牛舍照片一组。证明:1、被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原告投资建设的1106个牛舍从2013年6月份开始闲置的事实,由于行业特点,牛舍还会继续闲置下去;2、原告法定代表人李**多次电话联系催告被告履行义务,但被告仍然没有履行足数供牛义务。

证据五、徽商**银行企业转帐电子回单三份、支出证明单、徽**行现金支票存根各两份、付钢材款凭证若干、村委会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在签订合作协议后,为履行合同投资建设牛场及配套设施而支出费用的事实;

证据六、爱**公司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对账单四张、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对账单七张。证明:1、被告在双方合作开始的三年中,按照约定每头奶牛每年支付1600元牛舍租赁费,即协议约定的被告向原告支付固定资产投入回报;2、2010年10月份以来双方一直按照3000头牛的数量为计算依据,且每年每头牛向原告支付1600元场地使用费;3、因被告的违约造成原告1106个牛舍闲置的损失应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并参照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间的牛舍租赁费为计算标准;

证据七、爱**公司设立登记材料、申请变更材料、爱**公司蚌埠分公司申请设立材料及场地、房舍使用协议。证明:被告相关公司名称使用均与本案被告实际情况相吻合,足以证明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证据八、爱**公司2007年12月至2009年9月对账单明细一份、爱**公司应收和平乳业公司款项明细肆份、爱德牛业**平乳业公司2007年至2009年12月31日往来对账单一份、爱**公司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有实际经济往来,而且对帐表上面的被告方代表高*、崔**等人的签字,其中有的签字旁边还有本案被告盖章,进一步证明签字人是代表被告的,也证实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证据九、青岛**限公司延安三路支行诉状、传票等材料一套。证明:被告存在涉及青**行的巨大债务纠纷诉讼案件,且是案件被告,原告有充分理由认为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不能全面履行补充协议,预期违约的情况非常明显;

证据十、和**公司2014年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各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资产收支及盈利情况,由此可以算出每头牛每年盈利3040元,若被告将剩余的1106头牛全部移交给原告,原告将产生非常可观的利润,该利润超过原告本次诉讼主张的被告应赔偿的损失数额。原告主张的损失低于其预期可获利益损失。

被告爱**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对证据二中的第一份合作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协议的主体是加拿**牛业公司不是本案被告,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代理人无法确认,对原告的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协议在履行期限内,即2013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7日;对证据三代理人无法确认,上面没有被告盖章确认;对证据四的真实性即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人及法定代表人均是原告方人员有利益关联性,牛舍闲置照片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证据五系复印件,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建设牛舍;对证据六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盖章确认;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足以证明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对证据八真实性无法确认,达不到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目的;对证据九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十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原告企业内部的财务报表,不能公正客观确认每头牛的盈利状况,对损失的确认,以答辩意见为准。

被告**公司为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提交了2007年9月8日原告与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证明:该协议与原告提交的协议内容一致,但缺少爱*现代牛业(青**限公司印章,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原告和平乳业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是扫描件非原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原件,盖有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及爱德现**有限公司两枚印章。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和**公司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二,能够证明和**公司为履行合作协议投资建设奶牛饲养场及爱**公司不全面履行补充协议的事实,具有真实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三,能够证明爱**公司交付的奶牛数量为1394头,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四:1、因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牛舍并非闲置,本院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法定代表人催告被告交付剩余奶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五、因被告未申请对原告投入资金数额进行鉴定,本院对原告投入资金约4000万元建设奶牛饲养场及购置相关设备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六,和**公司提交的对账单及相关财务凭证能够证明和**公司按合作协议的约定收取场地使用费,即按每头牛使用一个牛舍,每年收取1600元场地使用费,从2010年10月按3000头数量计算,每年收取480万元场地使用费且已履行完毕。爱**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其并非按照和**公司对账单支付场地使用费的证据,亦未按本院要求提交财务凭证予以核对,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七,爱**公司自己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企业登记材料,能够证明合作协议中作为乙方主体的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更名为爱**公司,并由该公司设立蚌埠分公司,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八、能够证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和**公司与爱**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九、能够证明爱**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停止经营活动,不能交付剩余奶牛,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证据十、能够证明和**公司系奶牛养殖、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其通过奶牛养殖、乳制品生产销售获得利润。爱**公司已交付的奶牛现由和**公司饲养,和**公司通过上述经营活动获得利益,本院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爱德牛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系扫描件,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以上证据的评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07年9月8日,和**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有关内容约定,甲方提供拥有3000头存栏规模,符合乙方要求的高产奶牛饲养场和相应的设备;乙方在当地成立爱德牛业蚌埠分公司,全面经营管理牛场,由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乙方负责在合作期间向甲方提供与甲方出使用权费相匹配数量的美加系高产奶牛;乙方给予甲方牛场固定资产投入回报按甲方实际支付奶牛使用权费头数计算,每头以八千元计算固定资产,以每年百分之二十的生鲜牛奶的销售收入给甲方回报;乙方给予甲方使用权费的投入以每年百分之二十的回报,以生鲜牛奶的销售收入回报;当年合作当年计算回报,第一年未产奶没有利润时的百分之二十累计到挤奶后一同支付;根据甲方建设进度和资金筹措能力,项目计划三年完成;合作期限十五年。该合作协议和**公司在甲方处签章,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及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在乙方处的签章。合同签订后,和**公司利用租赁的山林地先后投资约4000万元建设奶牛饲养场。该饲养场一期工程于2007年12月建成,2010年3月拥有3000个牛舍,存栏量为3000头的奶牛饲养场全部建成,从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和**公司分批将建设完成的饲养场交付给爱**公司经营,经营中,爱**公司使用和**公司资金购买奶牛,对使用的资金,和**公司每年按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收取资金使用费。对爱**公司购买的奶牛,和**公司每头牛每年收取1600元场地使用费。自2010年10月至2013年5月,和**公司按存栏量3000头计算,每年收取场地使用费480万元。爱**公司饲养的奶牛所产牛奶由和**公司负责销售,和**公司从销售收入中扣除爱**公司资金使用费及场地使用费。

2013年3月8日,双方协商改变合作模式,即奶牛饲养场及奶牛出租给蒙**司或由和**公司经营,为此爱**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约定:一、乙方主导并且以乙方名义与蒙牛谈判甲乙双方资产租赁事宜……;二、本次资产租赁事宜,条件为双方共同筹集奶牛5000头于乙方牛场,各负责50%……;三、甲方出租的奶牛向乙方收取租金400元/头/年;四、本次租赁事宜期限为十年;七、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落实后,本协议即行生效,而不以乙方与蒙牛等任何第三方的出租事宜是否成立为前提,即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落实,乙方即按本协议约定条件向甲方计算并承担奶牛租金;八、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对原合同的补充修正,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旦签署即时生效。根据补充协议,爱**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和**公司交付了1394头奶牛。同年5月31日,双方签署《爱德蚌埠牧场移交牛群结构》表,对已交付的奶牛状况进行了确认,至此,爱**公司停止经营奶牛饲养场并将饲养场退还给和**公司。由于爱**公司交付奶牛数量不足,和**公司多次催告爱**公司交付剩余的1106头奶牛,但爱**司因经营状况恶化,涉及巨大债务纠纷,资产被查封,已不能交付剩余奶牛。和**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和**公司系奶牛饲养、乳制品生产企业。爱**公司交付的奶牛现由和**公司饲养,该公司通过奶牛养殖及乳制品销售获得利润。和**公司投资建设的奶牛饲养场内尚有1106个牛舍从2013年6月起至今处于闲置状态。

再查明,2007年10月25日,爱德现**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爱**公司,2008年1月4日,爱**公司向蚌埠**管理局申请登记设立爱**公司蚌埠分公司,该分公司于2008年1月5日核准成立。2012年1月6日经爱**公司申请,爱**公司蚌埠分公司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爱**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爱**公司是否违约及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案系和**公司与爱**公司间基于补充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该合同主体双方为和**公司与爱**公司,权利义务亦发生在双方之间,故和**公司对爱**公司享有请求权,爱**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爱**公司关于“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1、关于爱**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案涉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双方共同筹集奶牛5000头于乙方牛场。本次奶牛筹集数量各负责50%”。该约定表明,爱**公司筹集奶牛的数量应为2500头。实际履行中,该公司交付了1394头奶牛,尚有1106头未能交付。故应当认定爱**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其不适当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该公司关于“原告未就奶牛数量问题提出过损失赔偿,应视为双方奶牛数量以实际投入数量为准”的答辩意见,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爱**公司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造成和**公司投资建设的奶牛饲养场内1106个牛舍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牛舍闲置与爱**公司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爱**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和**公司主张其基于合作协议投资建设奶牛饲养场,协议约定的投资收益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约时就可以预见的,且已履行多年,爱**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应按该协议计算,即每个牛舍每年收取场地使用费1600元,1106个牛舍每年收取1769600元,补充协议履行期限为十年可收取17696000元。此节涉及合作协议的问题,合作协议系由和**公司与加拿大爱**团有限公司、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于2007年9月8日签订,其签订及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2007年10月25日,爱德现代牛业(青**限公司更名为爱**公司,该公司于同年12月开始经营奶牛饲养场,故合作协议实际履行发生在和**公司与爱**公司之间,补充协议系合作协议双方因改变合作方式而签订,两份协议不仅主体相同,而且内容相互联系,故爱**公司关于:“两份协议缺乏关联性,是相互独立的两份协议。”的答辩意见,显然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和**公司提出的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鉴于爱**公司仅提出:“普通租赁物通常计算半年闲置损失,特殊租赁物通常计算一年闲置损失”,未提出1106个闲置牛舍每年应如何计算损失,在此情况下,根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来判断当事人预见的范围,和**公司提出的年计算方法具有确定性,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本次诉讼已明确爱**公司不能交付剩余奶牛,补充协议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和**公司作为守约方及奶牛饲养企业依法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故和**公司要求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十年计算损失,不能全部支持。本案以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平衡,酌定爱**公司赔偿和**公司奶牛饲养场1106个牛舍闲置三年的损失,共计53088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爱*现代牛业(中国**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蚌埠市**责任公司损失5308800元;

二、驳回原告蚌埠市**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976元,由蚌埠市**责任公司负担90000元,爱德现代牛业(中国**限公司负担379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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