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二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