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徽*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州*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二初字第01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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