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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医院与上海福**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中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上海福*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阜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中医院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太和县中医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太和县中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太和县中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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