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六**限公司与东明**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安徽六*限公司与东明*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郊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东明*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均不在铜陵市辖区范围,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经调查,戎运堂已死亡,其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于看守所,东明*限公司因资不抵债,外欠账太多、已倒闭,涉案化肥已不存在,故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将该案退回本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执行标的返还1224.2吨“六国牌”系列化肥,案件受理费22560元,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东明*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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