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省**有限公司与安徽铸**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安徽省*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安徽铸*公司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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