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远同泰网吧、定远**络会所等与定远县清风网吧、定**子网吧等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定远县清风网吧、定**子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新感觉网吧、定远县和盛网吧、定**纬网吧、定远**网吧(以下合称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上诉人定远县联众达网吧(以下简称联众达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定远同泰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神话网吧、定**潮网吧、定**语网吧、定远**网络会所、定远县锋行网吧、定远县牵手网吧、定**缘网吧、定远**网吧(以下合称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原审被告定远县超越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统一网吧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的(2014)定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定远县34家网吧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决定联合共同经营网吧义务。2012年2月26日,34家网吧在定远县文化局的指导下达成《定远县网吧联营协议》,开始联合经营。上述网吧联营到2012年8月,各网吧间产生纠纷,经文化部门调解,由包含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联众达网吧、定远县超越网吧、定远**网吧、定远县统一网吧、定远县新概念网络会所在内的32家网吧,对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进行补偿。各方签订《关于“定远网吧联营”成员间补偿协议》,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合计应得补偿款3019860元。扣除机器折旧、装修、空调折旧241588.80元及应承担的补偿款604447.50元后,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应获得补偿款2173823.70元。各网吧负责人或代理人均在该补偿协议上签名。签订补偿协议后,多数网吧已付清补偿款,另有定远**络会所等12家网吧部分履行。

至起诉之日,仍有部分网吧未履行补偿义务:定远县清风网吧未付金额为38252元、定远**络会所未付金额为91239元、定远县梭影网吧未付金额为22956元、定远县柱子网吧未付金额为48230元、定远县地平线网吧未付金额为60067元、定远县极限网络会所未付金额为58970元、定远县新感觉网吧未付金额为35255元、定远县和盛网吧未付金额为45019元、定远县经纬网吧未付金额为33898元、定远县超越网吧未付金额为61692元、定远县光之翼网吧未付金额为30131元、定远县海岸线网吧未付金额为119659元、定远县新概念网络会所未付金额为105503元、定远县联众达网吧未付金额为76864元、定远县统一网吧未付金额为33988元。后经文化主管部门多次调解,上述网吧均未支付补偿款。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遂诉讼至原审法院。审理中,定远县梭影网吧、定远**络会所分别将应付的22956元、91239元补偿款进行了支付。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撤回对该两家网吧的起诉。审理中,未履行付款义务的网吧要求对联营期间的收支进行清算,但未在交费期限内交费,鉴定部门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定远县文化局的指导下签订《定远县网吧联营协议》及《关于“定远网吧联营”成员间补偿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各方均应按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负有履行义务的网吧在补偿协议上签名后,大部分网吧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且没有向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补偿的认可。未履行补偿义务的网吧应按约定继续履行,对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未履行付款义务的网吧在一审审理中要求对联营期间的收支进行清算,但没有缴纳清算费用,应视为其放弃权利,并认可该补偿协议。定远县统一网吧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定远县清风网吧、定**子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新感觉网吧、定远县和盛网吧、定**纬网吧、定远县超越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联众达网吧、定远县统一网吧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定远同泰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神话网吧、定**潮网吧、定**语网吧、定远**网络会所、定远县锋行网吧、定远县牵手网吧、定**缘网吧、定远县**闲中心偿付补偿款747628元(其中定远县清风网吧支付38252元、定**子网吧支付48230元、定远**网吧支付60067元、定远**络会所支付58970元、定远县新感觉网吧支付35255元、定远县和盛网吧支付45019元、定**纬网吧支付33898元、定远县超越网吧支付61692元、定远**网吧支付30131元、定远**网吧支付119659元、定远**络会所支付105503元、定远县联众达网吧支付76864元、定远县统一网吧支付33988元)。案件受理费12417元,减半收取6208.50元,由被告定远县清风网吧、定**子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新感觉网吧、定远县和盛网吧、定**纬网吧、定远县超越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联众达网吧、定远县统一网吧共同负担。

上诉人诉称

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上诉称:根据《定远县网吧联营协议》约定,联营组织解散时应进行清算,清算是退伙的前置条件。其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是对协议内容的认可,不是对补偿款的认可。其部分履行补偿款系因定远县文化局作为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要求其必须履行。其申请清算后,原审法院要求其缴纳75000元鉴定费。本案标的为70余万,收费标准过高。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联众达网吧上诉称:《定远县网吧联营协议》约定,联营组织解散时应进行清算。补偿协议约定,各成员依照清算报告,按股份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故其不应按赔付表中的金额进行补偿。其签订补偿协议后,多次要求清算,从未支付补偿款,对该协议不认可。其在一审中要求对联营组织进行清算,但未收到交费通知;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但审理期限超过7个月,应属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其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共同答辩称:一审宣判后,部分原审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补偿款打入的是定远县文化局账户。一审中,一审法院组织了清算,但申请人未缴纳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为证明其上诉主张,举证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定远县人民法院通知书、《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政府指导价项目服务收费标准》,证明:一审法院通知缴纳75000元鉴定费,超出国家规定标准。

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收费标准应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联众达网吧未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二、存款单九张,证明:其部分款项交于定远县文广新局账户,并未交给被上诉人。

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

联众达网吧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三、各网吧收入清单,证明:该网吧联盟尚有100多万的债权没有清算,清算后收回的资金足以支付补偿金。

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质证认为:不予认可。

联众达网吧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

联众达网吧为证明其上诉主张,举证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该网吧八月份的工资表、网络维护费、网络使用费、电费收据,证明:其未参与清算。证据二、赔偿方案表。证明:补偿协议中的金额与该方案不一致,应属无效。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和联众达网吧的举证和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对二审中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和联众达网吧所举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

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出示的证据一为一审法院制作的通知书和网络下载的收费标准,相对方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对其对其证明效力将结合相关证据予以分析认证;证据三为打印件,无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且相对方不予认可,对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联众达网吧出示的工资表为其单方制作,电费及网络费用未提供相应发票予以佐证,赔偿方案表只是一张电子表格无制作人及相关网吧的签章确认,对其真实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当事人所举其他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2012年2月26日,定远县34家网吧(实际签字网吧为32家,具体名单附后,包括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联众达网吧、同**吧等十家网吧)签订《定远县网吧联营协议》,约定:联营期限为20年,网吧业务由联营组织负责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所有网吧资产统一折价总额3330万元。联营财产在清算前不得分割,具体财物由联营成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联营期间产生的收益按约定分配,损失由全体成员按股份分担。下列情况可以解散:1、经营期满,成员不要求延期的;2、一致同意清算的;3、不可抗力的。解散时应清算。

2012年8月,32家联营网吧签订《关于“定远网吧联营”成员间补偿协议》(具体名单附后),约定:一、由蓝**会所等32家联营成员筹资,对其中的心语网吧等10家联营成员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以“定远网吧联营”资产评估作为标准。二、各成员签字后视为对筹资方案及补偿方案予以认可,已签字的成员不得再提出异议。三、各筹资网吧将各自应筹资金交付给定远县文化产业协议时,即视为退出“定远网吧联营”。……六、协议签字生效后,请定远**业协会协助并督促“定远网吧联营”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对“定远网吧联营”存续期间的资产、利润等进行清算(清算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8日)。……八、清算报告作出后,各现有联营成员依照清算报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已退出的成员对退出之前的资产分配权利,依照清算报告按当时股份比例行使。九、本协议共5页,均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附件二(第5页)《定远县网吧联营筹资及补偿方案赔付表》载明“去掉折旧后32家赔10家即10家到手的钱”为2173812.677元。

本案一审中,因鉴定扣除审限。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出具《通知书》,载明:因你们申请对“定远网吧联盟”组织存续期的资产、利润等进行委托清算司法鉴定。本院已按有关规定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现通知你于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向鉴定机构“安**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75000元,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联众达网吧是否应当按《关于“定远网吧联营”成员间补偿协议》的约定,向同泰网吧等十家网吧履行补偿义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涉案当事人分别签订的《定远县网吧联营协议》及《关于“定远网吧联营”成员间补偿协议》,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补偿协议中明确载明,补偿表为协议的一部分。有关当事人均应按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关于“定远网吧联营”成员间补偿协议》对负有补偿义务的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联众达网吧所应支付的补偿款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网吧的负责人或代理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有关当事人应按此约定履行。根据该协议第二条“各成员签字后视为对筹资方案及补偿方案予以认可,已签字的成员不得再提出异议”的约定,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上诉认为应先清算再补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联众达网吧对补偿协议不认可,但对其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在其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的前提下,该协议应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此节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清风网吧等八家网吧上诉主张,本案标的为70余万,一审法院要求其缴纳75000元清算鉴定费,收费标准过高。本院审查认为,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是由鉴定中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审查范围,对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联众达网吧上诉主张,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本院审查认为,联营解散纠纷与本案处理的补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亦非本案处理的实体争议,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虽然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因存在依法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并未超过法定审限。对联众达网吧此节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6元,由上诉人定远县清风网吧、定**子网吧、定远**网吧、定远**络会所、定远县新感觉网吧、定远县和盛网吧、定**纬网吧、定远**网吧、定远县联众达网吧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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