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秋*有限公司(简称旅游公司)与被告池*有限公司(简称飞扬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原*公司与被告飞扬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原*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旅游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安徽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