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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詹**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詹*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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