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詹*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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