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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表厂与浙江苍**限公司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浙江苍*限公司(以下简称苍*集团)提出申请称:苍*集团系原浙江苍南仪表厂(以下简称苍南仪表厂),苍南仪表厂与被申请人苍南县华力仪表厂(以下简称华力仪表厂)及案外人董*很等人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苍南法院作出(2012)温苍商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浙江苍南仪表厂垫付投资款2400907.9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苍南仪表厂申请强制执行,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故申请对华力仪表厂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华力仪表厂,其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书面异议。为此,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召开破产清算异议听证,申请人苍*集团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华力仪表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华力仪表厂成立于1999年11月17日,注册资本34.5万元,工商登记股东为董*很、颜*,注册登记地为苍南县。经营范围为数字仪表。2004年3月1日,苍南仪表厂与华力仪表厂签订合作协议,因投资款发生纠纷,苍南仪表厂提起诉讼,本院于2012年12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华力仪表厂偿付苍南仪表厂代垫投资款2400907.9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偿付义务,苍南仪表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执行程序。苍南仪表厂于2015年4月16日变更为浙江*限公司,该公司又于2015年5月6日变更为苍*集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力仪表厂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即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得以清偿,故被申请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华力仪表厂注册登记地为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浙江苍*限公司对苍南*表厂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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